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周石枝
相 對 人 周大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父子關係,聲請人現年67歲,為臺北 市中低收入戶,現罹患塵肺症併慢性阻塞性肺病、右心房血 栓症及肛門直腸廔管合併感染等疾病,無工作能力,且無法 維持生活,爰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自本聲請狀 送達之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 聲請人1,000 元等語。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陳述。
三、按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又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 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1114條、第1117條前段 定有明文。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 活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2823號、81年度台上第1504 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聲請人現年67歲,且罹患右心 房血栓症及肛門直腸感染,無工作能力等情,有戶籍謄本、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下稱恩主公醫院 )病曆、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 至10頁、 第3 至8 頁),固堪信為真實。然參酌內政部公告之臺北市 106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5,544元,有歷年最低生活 費一覽表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50至51頁)。而聲請人自承 其現每月領有勞工保險老人年金給付20,297元及中低收入補 助3,731 元,合計共24,028元(計算式:20,297元+3,731 元=24,028元),且有臺北市萬華區公所106 年度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結果通知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頁 、第44頁),足見聲請人目前每月尚有24,028元之固定收入 可資支應生活,已逾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數額甚多, 況目前聲請人名下尚有土地5 筆,財產價值約1,527,163 元 ,有聲請人電子闡門財產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 第34頁),復參以臺北市當前物價情況,實難認聲請人有不 能維持生活之情事,依前開說明,自不符請求相對人扶養之 要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既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其依民法第11
1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自本聲請狀送達之翌日起至聲請人死 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1,000 元,即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