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37號原 告 游福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容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請求酌定親權部分)。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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