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70號
TPDV,106,司執消債清,70,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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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麗美
代 理 人 劉家豪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黃桂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蘇麗美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 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民國106年11月8日消費者 債務清理清算補正狀、106年11月16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 陳報狀、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4年度及105年度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及本院106年11月8日調查筆錄,其名下財產僅有 :⑴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文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三重 中山路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分別僅有新臺 幣(下同)1元、85元、447元;⑵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 司之零股股份價值僅590元;⑶另查債務人於宏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6紙(保單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皆已失效,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則並 無以其為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此有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6年11月23日民事陳報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06年10月17日民事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附卷可參 。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 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 於106年12月20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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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