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311號
TPDV,106,勞訴,311,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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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11號
原   告 陳軍智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林邦彥律師
      林聖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因尚有應查明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㈠兩造對於本院103年度重勞訴第1號判決所載兩造不爭執事項( 共七大項),是否均無爭執?
㈡原告於107年1月8日庭呈之準備理由一狀第6頁記載「依我國 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 規定,請求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見本院卷第120頁反面至 第121頁),原告究有無以上列法條規定為本件請求權基礎之 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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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