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6年度,16號
TPDV,106,勞簡上,16,201803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廖春生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複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3日
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本院於107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本件審理中變更為楊偉甫, 已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7至 62頁),應予准許。
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63年11月19日起擔任被上訴人之技術人 員,104年7月1日自請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 111,113元;上訴人103年度考績為甲等,依核能發電處工作及 績效獎金核發原則,被上訴人應發給上訴人工作獎金27.61天 、績效獎金70.83天,卻將上訴人績效等級評定為CC級,僅發 給工作獎金15.6193天及績效獎金48.126天,上訴人得依核能 發電處工作及績效獎金核發原則,請求被上訴人補發工作獎金 45,074元、績效獎金92,964元;上訴人於103年11月1日至104 年6月30日之工作貢獻與前年度相同,104年度另予考核結果卻 為丙等,因被上訴人考量因素不當,且未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 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將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上訴 人,剝奪上訴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複核之權利,其另予考 核無效,上訴人得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請求 被上訴人發給考績獎金111,113元等情。聲明請求命被上訴人 給付上訴人249,1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核發之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屬於恩 惠性或勉勵性給與,非因上訴人提供勞務而必然發給,且被上 訴人係依各部門績效及員工貢獻差異程度,按合理比例發給, 對於員工貢獻度之評量有判斷餘地;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之電廠 大修期間,擔任臨時檢測工作站之工作指派任務,負責督導現 場檢測及派工,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於103年2月至104年5 月實施6次大修期間,上訴人臨時加班(支薪)276小時,卻僅



進出工作廠區1次,未盡督導現場檢測及派工責任,被上訴人 乃依核能發電處工作及績效獎金核發原則第2點第4項及第1項 第3款規定,減發上訴人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另上訴人於103 年11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期間之工作表現不符被上訴人預期 ,且退休前未積極進行經驗傳承及考照輔導,故被上訴人於上 訴人自請退休時另予考核為丙等,未發給考績獎金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 判決,並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49,1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 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51至54頁) ㈠上訴人出生於39年11月間,自63年11月19日起擔任被上訴人 之技術人員,103年6月至104年5月間經骨科醫師診斷患有脊 椎側彎及退化病變併腰椎狹窄及神經壓迫,104年6月間自請 於104年7月1日退休,退休前擔任核能發電處分類12等核能 資深工程師,每月工資111,113元。(見原審卷第9頁之診斷 證明書、第5、6頁之簽辦用箋、第10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
㈡被上訴人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14條「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 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經濟部所 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第7點第1項「各事業機 構人員之薪給等用人費,應在用人費範圍內撙節開支,當 年度得按工作考成成績,發給考核獎金,最高以提撥二個 月薪給總額為限;各事業機構於所屬人員工作績效達成之 總盈餘﹝決算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中,應視經營績效 情形及所屬人員貢獻程度,發給績效獎金,最高提撥二點 四個月薪給總額。但經行政院評選特優之事業機構,酌增 其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第4項「各事業機構績效獎 金之分配,應視單位績效情形及員工貢獻差異程度,按合 理比例發給。」)、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 點(第2點「各事業當年度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 」及「績效獎金」兩部分,獎金之提撥總額以不超過四點 四個月薪給為限。」、第4點第1項「績效獎金:㈠當年度 審定決算無盈餘或虧損之事業,不發給績效獎金。…㈦各 事業機構績效獎金之分配,應視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差異 程度,按合理比例發給。…」)
㈢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見原審卷第23至25頁 )
*第3條第1項「考核區分如下:年度考核:於每年考核年



度終了時舉辦,各機構人員正式任職至年終滿1年者,予 以考核;…另予考核: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 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辭職 、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專案 考核:於所屬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事實時,隨時辦理之考 核。」
*第9條「年度考核獎懲如下:甲等:晉原等薪級1級,並 發給1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1個月之薪 額。…」
*第10條「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予1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 ;列乙等者,給予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丙等者不予 獎懲;列丁等者免職或除名(解僱)。」
*第13條第1項「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 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1次記2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 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 、第2項「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 申請複核,複核結果報請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 。」
㈣被上訴人各單位辦理人員年度考核作業要點:(見原審卷第 33至35頁)
*第3點「本要點所定考核年度係自上年11月1日起至當年10 月31日止…」
*第4點「考核對象:…㈡另予考核:1.考核年度內於本公 司任職滿6個月者。…5.專案另予考核:考核年度內任職 滿6個月之離職人員,得於離職後1個月內專案辦理另予考 核。…」
*第5點第2項「前項各等次之晉級、獎金等獎懲處理方式如 下:㈠年度考核:1.甲等:晉原等薪級1級,並發給1個月 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1個月之薪額。… ㈡另予考核(含專案另予考核):考核結果均不晉級。列 甲等者,給與1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 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丙等者,留原等級薪;列丁等者 ,免職或除名。…」
㈤被上訴人核能發電處工作及績效獎金核發原則:(見原審卷 第13、36頁)
*第1點「為配合責任中心制度,並按照出勤情形、工作表 現、貢獻程度等因素,依據本公司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應行 注意事項,核發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以激勵本處員工提 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之核發:㈠工作獎金:1.年



度內獎懲應加、減發工作獎金…2.工作獎金扣除上項獎懲 應加、減發部分後,其餘依員工薪給比例並扣除該部門… 請假應減發工作獎金後分配至部門。3.個人年度請假應減 發工作獎金:⑴每請事假1天,減發工作獎金0.5天。⑵每 請病假(不含公傷病假,住院病假)1天,減發工作獎金1 天。…㈡績效獎金:1.薪給獎金依員工薪給比例分配至各 部門。2.效率獎金依本處效率獎金發放要點分配。㈢分配 至各部門之獎金,由主管依同仁工作績效及貢獻程度(如 :平時工作考核、所任職責之繁重程度、假日出勤、臨時 指派業務之配合情形、工安績效等)分配…其評核分配理 由,應留存紀錄以備查考,獎金核發均以不公開為原則。 ㈣為落實前項獎金依員工貢獻程度辦理差異化分配,個人 獎金除增加幅度無限制外,實施第1年個人減少幅度以不 超過個人獎金年度之日薪5日為限,爾後減幅逐年增加1日 直到15日為止。」
㈥被上訴人核能發電處效率獎金發放要點:(見原審卷第14至 17頁)
*第貳點「部門考評:各級主管…根據各『部門績效指標 執行成果報告』評定部門績效等級(分A、B、C三等級) …根據各級主管評定之績效等級,依等級得分(A級85 分,B級80分,C級75分)及各級主管評分佔比計算部門考 評得分。處長對全處部門作最後評分調整,並核定。」 *第參點「個人考評:評分依據1.工作類(40%)…2.專 業知識(30%)…3.個人特質(30%)…。個人評分級距 1.基本分80分。2.評分級距:75分/80分/85分。…」 *第肆點「個人效率獎金依部門/個人評分結果、基本日薪 及在職天數比發放。…」
*效率獎金評分作業與評分表格填寫說明「……各級主管 完成評分後,成績由主管人資核算初評分數…及完成各考 評部門每位成員初評排序,最後由處長核定。個人排序 核定後個人效率獎金之成績,依各該部門人數對照下表, 分A 、B 、C 三等級,其中A 級85分,B 級80分,C 級75 分…」
㈦被上訴人加班控管措施:(見原審卷第126至127頁) *第2點「主管指派加班…以業務需要為前提,並依下列原 則辦理:…㈡員工加班之指派,由權責主管逐案指派,並 經單位主管或權責主管核定(不得授權)後按實報支。… 」
*第3點「對於即將退休員工臨退休前加班…之核派,權責 主管應衡酌人力、工作調度,依照以下退休前加班管理原



則辦理:㈠屆齡退休人員…㈡專案精簡(裁減)申請退休 人員…㈢申請退休人員:為利業務順利推動,並及早培安 排接任人選,申請退休人員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 於離退前1個月提出申請。…」
㈧上訴人103年之年度考核等次為甲等(80分之上),依經濟 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發給1個月 薪額之考績獎金,且因無級可晉,另發給1個月之薪額。( 見原審卷第12頁之考核調整通知單)
㈨被上訴人依核能發電處工作及績效獎金核發原則,核發103 年度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獎金平均天數為工作獎金27.61 天、績效獎金70.83天(含薪給獎金41.76天、效率獎金29. 07天)。被上訴人發給上訴人103年度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 如下:
⒈工作獎金:被上訴人依核能發電處工作及績效獎金核發原 則第2點第4項、第1項第3款分別減發11天及1天,發給上 訴人15.6193天之工作獎金57,854元(扣繳全民健康保險 費476元後為57,378元)。
⒉績效獎金:含薪給獎金113,935元及效率獎金64,324元, 合計178,259元(扣繳所得稅8,912元後為169,347元): ⑴薪給獎金:被上訴人依核能發電處工作及績效獎金核發 原則第2點第4項減發11天,發給上訴人30.76天之薪給 獎金113,935元。
⑵效率獎金:依上訴人所屬部門績效等級評定為C級,被 上訴人依核能發電處效率獎金發放要點第4點減發11.7 天,發給上訴人17.366天之效率獎金64,324元。 ㈩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之電廠大修期間,擔任臨時檢測工作站之 工作指派任務,負責督導現場檢測及派工;核一廠、核二廠 、核三廠於103年2月至104年5月實施6次大修期間,上訴人 進出工作廠區1次;核二廠、核三廠於104年11月至105年5月 實施2次大修期間,接任上訴人工作之蔣年發進出工作廠區 共31次(或19次)。上訴人於103年2月至104年5月間臨時加 班(支薪)276小時。(見原審卷第81至106、64至80頁之被 證4、被證3出入資料歷史紀錄報表、核三廠門禁系統報表、 第107至108頁之第二核能發電廠員工延長[超時]工作通報單 )
被上訴人檢測隊經理陳勝雄於104年6月4日以電子郵件向上 訴人表示「有鑑於您即將退休,為借重您擁有40年非破壞檢 測專業經驗與高檢師證照,請不吝給予後進者指導提攜:1. 講師經驗資料傳承…2.ASNT高檢師考照輔導協助…3.重要工 作請移交楊海明。敬希於104年8月31日前完成」等語;上訴



人於同日以電子郵件回覆表示「…所提講師經驗資料傳承有 關授課資料已交黃分隊長,弟自金山施工處以來收集包括公 司內外之各類底片超過300張亦已交龍門分隊處理,未知尚 有哪些需要提供?至於ASNT高檢師考照輔導協助一事,你實 在太抬舉小弟我了,本隊已編列預算擬送他們到至中國上海 參加專家組成的考前衝刺班,弟何敢野人獻曝誤導他們,何 況此事自醞釀迄今從未有人詢問相關事宜,值此時期弟有何 可效勞之處?…」等語。(見原審卷第113頁之被證8電子郵 件、第134頁之原證6電子郵件)
被上訴人依各單位辦理人員年度考核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第 1目,於上訴人自請退休時另予考核,考核成績為60分,等 次為丙等(留原等薪級,無考績獎金);被上訴人未以書面 通知上訴人另予考核結果。
起訴狀附件1至3、原證4至7、被證1至8,形式上均為真正。本院之判斷:
本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63年11月19日起擔任被上訴人之技 術人員,104年7月1日自請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資111,113元, 上訴人103年度考核為甲等,被上訴人發給上訴人工作獎金15. 6193天及績效獎金48.126天,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自請退休時另 予考核結果為丙等,未發給考績獎金,亦未將考核結果以書面 通知上訴人等情,被上訴人並不爭執,堪信屬實。 惟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得依核能發電處工作及績效獎金核發原 則,請求被上訴人補發103年度工作獎金45,074元、績效獎金 92,964元,並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請求被上 訴人發給104年度另予考核之考績獎金111,113元等語,被上訴 人則否認之。茲就兩造爭執要點分述如次。
㈠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補發103年度工作獎金45,074元、 績效獎金92,964元部分:
⒈依被上訴人核能發電處工作及績效獎金核發原則第1點、 第2點規定,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之核發,須考量出勤情 形、工作表現、貢獻程度等因素,除懲戒、請假應減發工 作獎金外,績效獎金中之薪給獎金應依員工薪給比例分配 至各部門,績效獎金中之效率獎金應依被上訴人核能發電 處效率獎金發放要點,按部門考評得分及個人評分結果分 配發放,分配至各部門之獎金,由主管依同仁工作績效及 貢獻程度(如平時工作考核、所任職責之繁重程度、假日 出勤、臨時指派業務之配合情形、工安績效等)分配(見 兩造不爭執事項㈤、㈥)。可見被上訴人發給員工工作獎 金及績效獎金時,須考量員工之出勤情形、工作表現、貢 獻程度等因素,且須依部門、個人之順序分配,尚非單憑



員工個人因素發給。
⒉上訴人雖以其103年度考績甲等為由,主張:被上訴人應 按103年度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平均天數,發給上訴人工 作獎金27.61天、績效獎金70.83天等語。惟上訴人忽略被 上訴人核發工作獎金及績效獎金時,須依上開規定考量上 訴人之出勤情形、工作表現、貢獻程度等因素,且須依部 門、個人之順序分配等情,其主張難認可採。審酌被上訴 人辯稱:上訴人於103年間未盡督導現場檢測及派工責任 等語,上訴人亦不爭執其於被上訴人電廠大修期間,擔任 臨時檢測工作站之工作指派任務,負責督導現場檢測及派 工,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於103年2月至104年5月實施 6次大修期間,上訴人臨時加班(支薪)276小時,卻僅進 出工作廠區1次等情(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㈩),故被上訴 人所辯自非無據。因此,被上訴人依核能發電處工作及績 效獎金核發原則第2點第4項(依員工貢獻度辦理差異化分 配)、第1項第3款(個人年度請假應減發工作獎金)分別 減發11天及1天,發給上訴人15.6193天之工作獎金57,854 元,依核能發電處工作及績效獎金核發原則第2點第4項( 依員工貢獻度辦理差異化分配)減發11天,發給上訴人30 .76天之薪給獎金113,935元,依上訴人所屬部門績效等級 評定為C級及核能發電處效率獎金發放要點第4點(依部門 /個人評分結果、基本日薪及在職天數比發放)減發11.7 天,發給上訴人17.366天之效率獎金64,324元(見兩造不 爭執事項㈨),亦非全然無據。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補發103年度工作獎金45,074元、績效獎金92,964元, 為無理由。
㈡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發給104年度另予考核之考績獎金 111,113元部分:
⒈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考 核分為年度考核、另予考核及專案考核,年度考核係於每 年考核年度終了時,對正式任職至年終滿1年者之考核, 另予考核則係對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 已達6個月者之考核(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又上開辦 法第13條第1項僅規定「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 考人(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至於另予考核,並無相關 規定。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自請退休時,對 上訴人辦理104年度另予考核,卻未依上開辦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將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上訴人,剝奪上訴人依同條 第2項規定申請複核之權利,其另予考核無效等語,惟上 開辦法第3條第1項既僅就「年度考核」結果,規定應以書



面通知受考人,未及於「另予考核」,則被上訴人未以書 面將另予考核之成績、等次通知上訴人(見兩造不爭執事 項),難認違反上開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故上訴人 以被上訴人違反上開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剝奪上訴人 依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複核之權利為由,主張被上訴人所 為另予考核無效,並不可採。
⒉另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10條及被上訴人 各單位辦理人員年度考核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另予 考核結果均不晉級,列甲等者,給與1個月薪額之考績獎 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丙等者不 予獎懲(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㈣),被上訴人於上訴人 自請退休時另予考核,因考核結果列為丙等(見兩造不爭 執事項),而未發給上訴人考績獎金,核與上開辦法及 要點之規定相符。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另予考核時,應考 量上訴人103年11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之工作貢獻,卻考 量上訴人退休前加班費激增致退休金增加146萬元及拒絕 經驗傳承、考照輔導,而將上訴人列為丙等為由,主張被 上訴人將上訴人另予考核結果列丙等為無效等語,惟被上 訴人依上開辦法及要點之規定,考核上訴人於103年11月1 日至104年6月30日之工作績效,係行使其考核權,對於考 核結果有裁量權,上訴人尚難以被上訴人裁量不當為由, 請求法院逕按考核甲等之標準,命被上訴人發給上訴人1 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何況,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於 103年2月至104年5月間未盡督導現場檢測及派工責任,退 休前未積極進行經驗傳承及考照輔導等語,除上訴人不爭 執其於103年2月至104年5月實施6次大修期間,臨時加班 (支薪)276小時,卻僅進出工作廠區1次之外,並據被上 訴人提出上訴人於104年6月4日以電子郵件回覆被上訴人 檢測隊經理陳勝雄表示「…所提講師經驗資料傳承有關授 課資料已交黃分隊長,弟自金山施工處以來收集包括公司 內外之各類底片超過300張亦已交龍門分隊處理,未知尚 有哪些需要提供?至於ASNT高檢師考照輔導協助一事,你 實在太抬舉小弟我了,本隊已編列預算擬送他們到至中國 上海參加專家組成的考前衝刺班,弟何敢野人獻曝誤導他 們,何況此事自醞釀迄今從未有人詢問相關事宜,值此時 期弟有何可效勞之處?…」等語為證(見兩造不爭執事項 ),故被上訴人所辯並非全然無據。從而,上訴人以被 上訴人另予考核時所考量之因素不當為由,主張被上訴人 所為另予考核無效,並不可採。
⒊綜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104年度另予考



核無效,並不可採,被上訴人又未曾將上訴人另予考核結 果改列甲等,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發給1個月薪額之考 績獎金111,113元,為無理由。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被上訴人核能發電處工作及績效獎金核發 原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上訴人249,1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判決,並無違誤。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為 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證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