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劉翠娥
薛宇欽
薛宇翔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嘉鳳
被 上訴人 陳柏翰
羅皓皓
張誌洋
吳元德
董紹堂(原名董玉堂)
易寶宏
游家樺
李岳澤
徐建軒(原名徐德宇)
林諺叡(原名林璟叡)
李俊賢
羅翊
劉志傑
鄭森文
劉修愷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錫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19,680元(計算式詳附表所
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4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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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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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上訴人即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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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嘉鳳 │ 3,499,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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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薛宇欽 │ 1,855,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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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薛宇翔 │ 1,829,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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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劉翠娥 │ 2,034,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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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9,219,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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