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742號
TPDV,105,重訴,742,2018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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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劉翠娥
      薛宇欽
      薛宇翔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嘉鳳
被 上訴人 陳柏翰
      羅皓皓
      張誌洋
      吳元德
      董紹堂(原名董玉堂)
      易寶宏
      游家樺
      李岳澤
      徐建軒(原名徐德宇)
      林諺叡(原名林璟叡)
      李俊賢
      羅翊
      劉志傑
      鄭森文
      劉修愷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錫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19,680元(計算式詳附表所
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4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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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上訴人即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黃嘉鳳    │ 3,499,545元│
├──┼───────┼──────┤
│ 2 │薛宇欽    │ 1,855,740元│
├──┼───────┼──────┤
│ 3 │薛宇翔    │ 1,829,468元│
├──┼───────┼──────┤
│ 4 │劉翠娥    │ 2,034,927元│
├──┼───────┴──────┤
│合計│         9,219,6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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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