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04號
TPDV,105,重訴,104,2018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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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姚素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峰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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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