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40號
TPDV,105,重勞訴,40,2018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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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徐嘉宜
被上訴人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1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 ,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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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