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敏淇(原名廖富椿)
陳添財
黃姵茹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菁寶(原名陳寶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嘉榆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2 月8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
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是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