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順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池詠淳、陳玉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570 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