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131號
TPDV,105,訴,4131,2018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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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順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池詠淳陳玉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570 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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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