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柒
元(美金21,912元×起訴時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80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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