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5年度,8號
TPDV,105,消,8,20180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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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君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2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此項裁定已 於107年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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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