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壹仟萬元(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壹拾伍
萬元(150,0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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