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28號
TPDV,105,家訴,28,2018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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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8號
原   告 林明裕
被   告 陳雅芬(Chen Yah Feng)
      陳英豪(Chen Ying Hau)
      陳雅麗(Chen Ya Li)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英傑(Chen Ying Chien/Omar Chen )
被   告 林榮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雪
被   告 蔡林麗華
      林錦釵
      陳月英
      林育芬
      林育芳
      林育青
      林美妤
      周陳麗英
      陳麗卿
      吳來春
      陳泯豪
      陳信志
      陳光耀
      林允中
      林尹川
      林湯以白
      林慧玲(原名:朱慧玲)
      林麗珠
      林淑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林麗紅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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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