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8號
原 告 林明裕
被 告 陳雅芬(Chen Yah Feng)
陳英豪(Chen Ying Hau)
陳雅麗(Chen Ya Li)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英傑(Chen Ying Chien/Omar Chen )
被 告 林榮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雪
被 告 蔡林麗華
林錦釵
陳月英
林育芬
林育芳
林育青
林美妤
周陳麗英
陳麗卿
吳來春
陳泯豪
陳信志
陳光耀
林允中
林尹川
林湯以白
林慧玲(原名:朱慧玲)
林麗珠
林淑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林麗紅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