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71號
TPDV,105,家訴,171,2018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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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廣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良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
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04,4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898元,茲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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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