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原 告 陳連盛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陳宋潔
陳宋元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 告 陳宋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
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