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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34號
TPDV,104,重訴,734,2018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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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原   告 陳連盛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陳宋潔
      陳宋元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   告 陳宋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
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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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