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363號
TPDV,104,重訴,1363,20180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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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6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   告 徐秀蘭
      楊天樹
      林郭玉蓮
      林建雄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建森
      蘇詹美華
      劉黃靜英
      張明仁
      張宏文
      郭幸世(郭李明玉繼承人)
      郭幸民(郭李明玉繼承人)
      郭幸健(郭李明玉繼承人)
      陳翠玉
      陳斯賢
      陳斯明
      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富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曉婷
被   告 鄭德東
      王淑雲
      林沙孟
      鄭皙元
      鄭景仁
      林彭貴美
      高國隆
      郭蕙英
      高秀珠
      林司將
      林作彰
      許秀華
      陳波子
      謝碧玲
      蔡宜芳
      陳瑩珊
      寶吉祥珠寶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錚浩
被   告 曾黃秀玉
      王瓏瓏
      王台生
      林岳群
      戴幸榆
      吳金良
      李麗雪
      王梅桂
      許盛惟
      謝仲仁
      吳維芳
      林素芸
      徐慶民
      王冠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作彰
      徐孝炎
被   告 廖永鈺
      謝明珠
      陳麗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佳榮
被   告 柯懿真
      劉若男
      謝政廷
      楊信堯
      陳友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首發
被   告 郭讚忠
      陳瓊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繼正
被   告 陳廣恭
      沈坤宏
      黎蘇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佩珍
被   告 吳紹媛
      張雪霞
      莊玉貞
      莊玉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六十一至六十三「分割後應有部分」欄關於「2703/442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110/1326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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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吉祥珠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