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63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被 告 徐秀蘭 楊天樹 林郭玉蓮 林建雄兼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建森 蘇詹美華 劉黃靜英 張明仁 張宏文 郭幸世(郭李明玉繼承人) 郭幸民(郭李明玉繼承人) 郭幸健(郭李明玉繼承人) 陳翠玉 陳斯賢 陳斯明 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富元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曉婷被 告 鄭德東 王淑雲 林沙孟 鄭皙元 鄭景仁 林彭貴美 高國隆 郭蕙英 高秀珠 林司將 林作彰 許秀華 陳波子 謝碧玲 蔡宜芳 陳瑩珊 寶吉祥珠寶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顏錚浩被 告 曾黃秀玉 王瓏瓏 王台生 林岳群 戴幸榆 吳金良 李麗雪 王梅桂 許盛惟 謝仲仁 吳維芳 林素芸 徐慶民 王冠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作彰 徐孝炎被 告 廖永鈺 謝明珠 陳麗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佳榮被 告 柯懿真 劉若男 謝政廷 楊信堯 陳友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首發被 告 郭讚忠 陳瓊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方繼正被 告 陳廣恭 沈坤宏 黎蘇慶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佩珍被 告 吳紹媛 張雪霞 莊玉貞 莊玉琪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六十一至六十三「分割後應有部分」欄關於「2703/442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110/132600 」。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