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參字,107年度,1號
TPDM,107,聲參,1,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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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參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第三人 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

代 表 人 戴伯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羅文山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585 號),聲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 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 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 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 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檢 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 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455 條之13條 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羅文山所涉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 訴字第585 號),依起訴書所載及參酌蒞庭公訴檢察官之意 見(見本院卷㈢第55至57頁),未扣案之未依規定申報繳庫 及收受之政治獻金總計達新臺幣約8,385,000 元(即港幣10 0 萬元+50萬元+50萬元+13萬7,500 元),則依本案刑事 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羅文山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 法沒收犯罪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規定,沒 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聲請人即第三人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 所取得之財產。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 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是本院 認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之沒收程序,為有理由,應予準許。三、又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85 號案件已進行準備程序,即將進 行審理程序,聲請人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 當庭陳述意見。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 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 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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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