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25號
TPDM,107,聲,425,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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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添發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
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添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添發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 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 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2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 15487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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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