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572號
TPDM,107,簡,572,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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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少麒(原名張凱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6065、6286、6287、6288、6289、6299、8795、8799、9155、91
56、9157、9161、10861 、10862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少麒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少麒因與劉蒨英政治立場不同,雙方常於臉書「馬總統加 油」社團內就政治議題爭論。詎張少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張森」名義在臉書「馬總統加 油」社團此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網路平台內,發表如附表所 示足以貶損劉蒨英名譽之言論。案經劉蒨英訴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劉蒨英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如附表所示言論之臉書畫面截圖1 份。
三、核被告張少麒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劉蒨英政 治理念不同,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式溝通,竟散布足以毀 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漠視告訴人之名譽權,實有不該,惟 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 未能獲得告訴人原諒而無從達成和解等情狀,再衡酌被告發 表貶損告訴人名譽之內容、次數僅為1 次,復參以被告之素 行、現為計程車司機,獨立撫養2 名小孩,並於胞弟共同照 顧已呈植物人狀態之母親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且不諭知緩刑,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宏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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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發表時間│臉書帳號│發表網站│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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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凱雄│105年12 │張森 │臉書「馬│「10年遊手好閒,哪裡有好處往哪裡│
│ │ │月6日 │ │總統加油│撈,汝請她吃飯聽說吃相很難看,餓│
│ │ │ │ │」社團 │死鬼投胎也不是這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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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