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08號
TPDM,107,易,208,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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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陳宜鋒所涉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周小平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 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足稽(本院卷參照),依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思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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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