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65號
TPDM,107,審易,65,201803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霖姿
選任辯護人 管高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霖姿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吳霖姿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