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505號
TPDM,106,附民,505,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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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05號
原   告 鄭源祿
被   告 羅敬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羅敬平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鄭源祿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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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