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6年度,15號
TPDM,106,金訴,15,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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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鄭珊珊
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
被   告 劉信平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
被   告 周育蔚
選任辯護人 張勝傑律師
      羅凱正律師
      李蕙萱律師
被   告 柯錦瑢
選任辯護人 洪國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11384號、106年度偵字第11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鄭珊珊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劉信平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周育蔚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柯錦瑢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背景事實
㈠緣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8樓,下稱復興航空,民國100年11月1日股票上市, 股票代號:6702,106年2月2日股票下市)因近年經營不佳暨 飛安事故頻傳,103年7月23日澎湖空難及104年2月4日南港 空難後,營運更顯困窘而連年虧損。在尋找資金挹注無著下 ,復興航空董事會於105年3月間決定發行私募,股東會則於 105年6月間通過前揭私募案;惟私募案所籌得的資金有限, 復興航空轉投資之子公司威航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威航航空)仍不堪虧損,於105年8月間停業,復興航空本身 業務更持續萎縮,為因應日常營運資金缺口及105年11月29 日即將到期之美元7,500萬元(約新臺幣【下同】23億元)海 外可轉換公司債(下稱ECB)之資金需求,復興航空董事長林 明昇自105年8月間起每週召開兩次財務會議,經財務長楊炫 儀評估認該ECB資金缺口若不設法解決,將造成復興航空財



務危機,林明昇乃於105年10月中旬指示其特助陳嘉盈,在 「自有ATR售後租回」、「A330飛機出售」及「找銀行辦理 貸款」等3個辦法,作為彌補資金缺口之方案。 ㈡然由於「ATR售後租回」及「A330飛機出售」2個方案進行時 程無法及時解決資金缺口問題,林明昇於105年10月18日指 示陳嘉盈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工銀,現 已改名為王道銀行)聯繫貸款10億元作為主要解決方案,經 臺灣工銀評估後,要求徵提林明昇家族掌控之國產集團關係 企業承信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承信公司)、源信投資有限公司 (下稱源信公司)及欣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蘭公司)等 3家公司持有之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保全)之股 票作為貸款擔保品,經林明昇之父即國產集團實際負責人林 孝信同意後,陳嘉盈遂通知承信公司、源信公司及欣蘭公司 財務人員協助調度中興保全股票及準備貸款文件,臺灣工銀 則於105年11月9日核准源信公司、承信公司及欣蘭公司等3 家公司聯合申請貸款10億元乙案,嗣於105年11月10日、11 日及14日,分別與承信公司、欣蘭公司及源信公司負責人完 成對保。林明昇於105年11月14日復興航空第23屆第5次董事 會議中,就105年第3季財務報告與出席董監事進行討論,確 認復興航空第3季之虧損情形仍未見改善,預見即使償還105 年11月29日到期之ECB,仍無法有效改善復興航空經營不善 之體質,遂於105年11月15日晚間,向林孝信表達,渠已無 法繼續經營復興航空,獲林孝信認可後,於105年11月16日 決定不再繼續經營復興航空,及不動撥臺灣工銀貸款,旋於 同日上午與理律律師事務所吳至格律師、李耀中律師、陳信 瑩律師、寰瀛律師事務所葉大殷律師及陳嘉盈等人共同討論 如何處理復興航空清算及重整等問題,並於同日下午指示財 務長楊炫儀通知復興航空董監事,將於105年11月21日下午 召開臨時董事會,並旋於105年11月17日上午與葉大殷律師 簽定信託契約後,委由葉大殷律師至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 山銀行)仁愛分行開立戶名「葉大殷受託信託財產專戶」000 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存入兩筆各為6億元合計12億 元信託基金,作為復興航空員工資遣費及機票退款之用。 ㈢林明昇復於105年11月18日下午指示秘書吳佳蓉通知母公司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產實業)總執行長兼駐 復興航空法人董事徐蘭英、復興航空總經理劉東明、企劃處 主管陳賢錦、財務長楊炫儀、日本業務處協理江許賢、發言 人陳逸潔、兩岸事務室劉忠繼、人資主管呂自鳴、行政副總 兼法務長方修忠、大陸業務主管何榮錦、董事長特助赫連柏 菁及復興航空轉投資之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騰



旅行社)董事長朱漢光等人,於105年11月19日14時至17時許 及翌日15時至17時30分,至該公司總部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B1會議室召開主管會議,討論重整、解散之後續 配套措施。會中雖有將繼續經營之增資方案列為選項之一, 然林明昇早於16日已與律師討論如何辦理清算重整,並於17 日開立信託財產專戶存入12億元信託基金作為員工資遣及票 務退款等費用,而19、20日之主管會議決議「取消105年11 月22日全線航班」,目的係避免臨時董事會做出重整、解散 等決議後,影響機組員情緒,引發飛安風險。是復興航空不 再繼續經營之重大消息於105年11月16日業已明確。 ㈣而復興航空於105年11月21日下午3時召開臨時董事會,林明 昇考量,若臨時董事會當日即通過解散決議,依規定須於當 日立即宣布該重大消息,此舉除將造成飛安疑慮,亦會導致 復興航空海外滯留飛機遭債權人查扣,故同日下午出席董監 事先就「公司營運困難如何因應」議案進行討論,決定105 年11月22日上午,再次召開臨時董事會正式通過解散決議後 ,再對外宣布「公司不繼續經營」。復興航空隨後於105年 11月21日19時17分6秒,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公司 因有重大訊息待公布,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自105年11月22日起暫停交易」,復 於105年11月21日20時16分44秒再公告「本公司11月22日停 航一天」。又復興航空於105年11月22日11時30分董事會正 式通過解散決議後,旋於105年11月22日14時假臺灣證券交 易所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由董事長林明昇對外宣布該公司 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即日起停止營運,俟提股東會決議通 過後,將進行解散清算。而不論「停航一天」或「公司解散 」皆屬重大利空消息,該兩則消息屬於同一事件的不同階段 ,由於公司解散尚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程序,是以,復興 航空先於105年11月21日20時16分44秒公告「本公司11月22 日停航一天」,後於105年11月22日15時41分42秒,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解散案」,後者係補充前者之行政程 序,是以105年11月21日20時16分44秒,為本件重大消息公 開時點。隔日即105年11月23日,復興航空股票恢復交易, 立即被打入全額交割股,且股價開盤跳空跌停鎖死至每股 4.68元,相較於21日收盤價每股5.2元,跌幅達10%。二、而林鄭珊珊劉信平周育蔚柯錦瑢則為下列行為: ㈠林鄭珊珊部分:
林鄭珊珊係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之五嬸,除為復興航空法 人監察人中興保全之主要股東外,亦身兼霖憲生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霖憲生化公司)董事長及欣蘭公司財務協理



等職,負責欣蘭公司財務、貸款等業務。105年10月下旬, 源信公司副總經理李怡君告知林鄭珊珊,林孝信、林明昇父 子安排源信公司、承信公司及欣蘭公司向臺灣工業銀行聯貸 10億元,並於11月11日參與臺灣工業銀行對保作業,屬於證 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 悉消息之人」。林鄭珊珊明知復興航空歷經兩次空難及105 年8月威航航空停業衝擊,財務狀況惡化,且林孝信父子安 排源信公司等3家國產集團關係企業聯合申貸,目的即為挽 救復興航空,嗣於105年11月16日晚間10時,透過李怡君得 知「工銀貸款暫不動撥」訊息,知悉復興航空已無意解決 105年11月29日ECB到期贖回之資金缺口,已可預見復興航空 公司財務危機,將無法繼續經營,竟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 為了不法規避損失,於105年11月18日,使用其子林鈺宸設 於永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部(下稱永豐金證券)0000000 號證券帳戶,透過電話委託營業員張佩絃下單,以每股5.55 元至5.65元不等價格,陸續賣出復興航空股票合計88仟股, 賣出金額為49萬1,540元;復於105年11月21日股市開盤前之 上午8時57分51秒起,透過電話委託營業員張珮絃下單,陸 續賣出林鈺宸永豐金證券0000000號證券帳戶、林鄭珊珊本 人設於同券商0000000號證券帳戶、及霖憲生化公司設於同 券商0000000號證券帳戶內之復興航空公司股票各計81仟股 、122仟股及423仟股,賣出金額44萬7,990元、66萬7,340元 及221萬1,640元,各占當日市場賣出該股數量之0.75%、1. 12%及3.98%。綜上,林鄭珊珊於105年11月18日及11月21日 使用前揭3個證券帳戶賣出復興航空股票金額合計381萬9,49 0元,規避之擬制性買賣價差合計140萬6,170元。 ㈡劉信平部分:
劉信平百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順旅行社)實際負 責人,該公司為復興航空票務代理業者,適逢百順旅行社副 總經理林秋文發現復興航空訂位系統異常情況,林秋文除了 立刻向劉信平報告訂位系統異常外,並於同日上午10時許, 基於平日工作之需求及便利向復興航空北海道線控陳立雯電 話確認,得知異常原因為「復興航空將於隔(22)日全面航線 停飛一天」後,林秋文旋於21日上午10時37分,以電話將前 揭訊息告知劉信平劉信平因而知悉該消息,屬於證券交易 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 之人」。劉信平得知前揭消息後,深知「航空公司全面航線 停飛一天」情形,在航空業界係屬重大異常情事,即可預見 復興航空必有重大利空消息,且當時市場上尚未有任何新聞 媒體報導或經復興航空公開證實之重大訊息,竟基於內線交



易之犯意,為了不法規避損失,旋即使用百順旅行社59.124 .228.88號IP網路,使用本人設於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國泰證券)館前分公司0000000號證券帳戶、及元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城東分公司0000000號證 券帳戶,於10時37分17秒起委賣,自10時40分12秒起放大委 賣數量,直到11時53分39秒止,以每股5.04元至每股5.45元 不等之價格,分成76筆下單,其中更有10筆以跌停價賣出, 出脫持有之全部復興航空股票,合計出售數量為3,325仟股 ,賣出金額達1,703萬3,530元,賣出股數高達當日市場量之 30.92%,劉信平因此規避之擬制性買賣價差共計579萬5,030 元。
周育蔚部分:
周育蔚易飛網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飛網旅行 社)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該公司為復興航空票務代理業者 。復興航空前團控人員林彥君於105年11月21日上午9時,依 臺灣區業務部協理朱光宙指示,將「隔(22)日全面航線停飛 一天」消息,轉知翌(22)日有出團或返程行程之易飛網旅 行社窗口陳佳伶,經該旅行社企劃經理鄭雅月及副總經理許 志宇等人轉述,周育蔚因而事先知悉「復興航空將於隔(22) 日全面航線停飛一天」之消息。周育蔚知悉前揭消息後,深 知「航空公司全面航線停飛一天」情形,在航空業界係屬重 大異常情事,即可預見復興航空必有重大利空消息,而當時 市場上尚未有任何新聞媒體報導或經復興航空公開證實之重 大訊息,然易飛網旅行社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第3款:「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為不法規 避損失,由周育蔚於同(21)日指示易飛網旅行社經理黃星瑋 ,於盤中11時12分04秒,將易飛網旅行社設於凱基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城中分公司108993號證券帳戶,透 過電話向營業員委託下單,以每股5.04元至每股5.35元不等 之價格,陸續賣出復興航空股票合計250仟股,賣出金額129 萬1,120元,賣出該股數量占當日市場之2.32%,規避之擬制 性買賣價差共計44萬6,120元。
柯錦瑢部分:
柯錦瑢係中興保全總管理處資深主管兼任龍騰旅行社董事長 朱漢光之配偶,朱漢光曾參加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於105 年11月20日下午召開之主管會議,而知悉復興航空將於105 年11月22日舉行臨時董事會後,將公告全面取消航班及不繼 續經營之重大利空消息,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第3款:「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柯錦瑢屬 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從前4款所列之人



獲悉消息之人」。柯錦瑢得知朱漢光臨時接獲通知出席復興 航空105年11月20日下午會議,並於隔(21)日上午9時01分26 秒,以0000000000手機號碼聯繫朱漢光0000-000000手機號 碼探詢,因而知悉復興航空停飛之重大利空消息,竟基於內 線交易之犯意,為不法規避損失,於當(21)日盤中上午9時 36分20秒,使用本人設於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 公司193914號證券帳戶,透過電話向營業員張東福委託下單 ,以每股5.48元至5.5元價格賣出復興航空股票20仟股,同( 21)日盤後再賣出剩餘199股零股,賣出金額合計10萬9,720 元,規避之擬制性買賣價差共計4萬2,120元。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主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 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 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 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 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除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 書。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記錄 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又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2、第 159條之4第1款、第2款、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二、又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詰問證人,以求 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 度之設計,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所規定之交互詰問 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 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 之證據適格,性質上並非相同。而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 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因其 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惟並非 無證據能力而禁止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 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之反對詰 問權,雖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 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16條所保 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然詰問權既係訴訟上被告 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應認被告 具有處分權,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 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262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劉信平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證人林秋文於105年11 月25日分別於調查局詢問時、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及證人陳 立雯106年1月9日調查局詢問時、106年5月17日偵查中檢察 官訊問時之證述,否認具證據能力,然證人林秋文陳立雯 ,嗣於本院審理時,業均已到庭具結作證,並經被告劉信平 及其辯護人實施交互詰問,踐行保障被告劉信平對於證人林 秋文、陳立雯之正當詰問權,且證人林秋文陳立雯於偵查 中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所為之 陳述,又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當具有證據能力,並應認業 經合法調查。而證人林秋文陳立雯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 證述,雖經被告劉信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該等證述之證 據能力,渠等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之規定,本固均無證據能力,惟渠等於本院審理 時,業已分別到庭具結作證,本院自得參酌其等於本院審理 暨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詞,苟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詞,與審判中 所述不符部分,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 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又其等上開接受調查局詢問之時 點,距其於本院審判期日時到庭作證,已相隔甚久,足認其 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記憶應較本院審理時清晰,且顯然較無外 力干擾或介入而為陳述,其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亦無違 法取供或其他不自由之情形,顯係出於自然之發言等,則在 此特別情形下所為之陳述,其虛偽之可能性甚低,可信程度 相對提高,自堪認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證述之客觀外部情 況,當有可信性特別情況。而以其證述涉及被告劉信平違反 證券交易法犯行之事實,是其等證詞對被告劉信平犯罪事實 之存否具有必要性,亦堪認定。從而,本院認其等於調查局



詢問時之證述,符合「可信性」及「必要性」要件,倘其等 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與本院審理中不符,其先前之陳 述因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者,自得為證據。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對於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如公 務、業務文書等,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 及制裁性等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 。因此,採取容許特信性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 作,是否係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 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9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前開證券交易所106年4月12日臺 證密字第1060005940號函有關復興航空股票價差金額試算及 說明、臺北市調查處製作之規避損失計算表,僅係證券交易 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基於客觀交易明細資料所試算之計算 表,其虛偽之可能性小,被告劉信平雖爭執其證據能力,惟 業已表示對於該試算表所試算之數額等客觀事實不爭執,要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相當關聯性,揆諸 首開規定,當具有證據能力(另詳理由貳、二、㈢⑸及⑹② 、③所述)。
五、至於被告劉信平及其辯護人固爭執證人林秋文105年11月21 日調查筆錄遭不正訊問,然查,該次筆錄實係因證人林秋文 所述之內容與其手機留存之通話紀錄、LINE訊息所顯示之時 間,有不符之處,而調查員與被告林秋文確認其是否有刪除 通話紀錄,且林秋文亦不否認有刪除LINE訊息之情,此經本 院勘驗該次錄影光碟無訛(見本院卷㈠第110頁至第111頁反 面、第123頁反面),要非調查員不斷引導林秋文,要林秋 文供承曾傳遞訊息給劉信平,調查員自行判斷林秋文有刪除 通話紀錄之情,且經本院審理時勘驗被告劉信平辯護人所提 呈之林秋文手機,尚能顯見林秋文確有刪除其與劉信平、陳 立雯、陳玟玲之LINE訊息對話紀錄之情(見本院卷㈢第195 頁正反面、第198頁至第219頁)。足認證人林秋文105年11 月21日調查筆錄實無被告劉信平及其辯護人所指遭不正訊問 之情。
六、本判決以下認定被告2人有罪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被告林 鄭珊珊劉信平周育蔚柯錦瑢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業已表明不爭執該等證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㈠第62頁反面),而檢察官、被告林鄭珊珊劉信平、周育 蔚、柯錦瑢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迄至107年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前,復均未就此部分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則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性,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認定前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林鄭珊珊周育蔚柯錦瑢業已坦認犯行不諱(見 本院卷㈠第59頁),而被告劉信平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 易法內線交易之犯行,辯稱:伊在做賣出動作時,根本未實 際知悉任何消息,伊是基於旅行業者個人專業判斷出脫股票 ,且伊係於105年11月18日與國泰航空公司友人餐敘,得知 國泰航空業績不佳產生虧損,並有裁員計畫,航空業日後發 展恐未如預期,且其月底需要現金,故自11月中旬即開始大 量出脫手上持股,伊係有計畫性的將持有股票大量賣出,換 取現金,伊跟林秋文只有上午10時37分的語音電話,通話內 容是林秋文說他在醫院,聽到復興航空訂位系統有問題,要 伊確認,伊請林秋文跟復興航空確認後,再跟伊回報,林秋 文並沒有打2次電話給伊,林秋文陳立雯通話時間是上午 11時許,並非10時許,且通話後,林秋文也沒有向伊回報, 林秋文是將近12時許才回公司,回公司後才有跟伊說復興航 空說明天可能會停飛一天云云。
二、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欄一、部分,為被告林鄭珊珊劉信平、周育 蔚、柯錦瑢所不爭(見本院卷㈢第165頁反面),並業據證 人林明昇劉東明、楊炫儀、林孝信、徐蘭英、陳嘉盈、方 修忠、李東陽、江許賢分別於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3 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2月21日、106年4月26日、106 年4月27日調查局詢問時、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綦 詳(見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11206號偵查卷㈠第33頁至 第49頁、第74頁至第78頁、第88頁至第91頁、第94頁至第10 5頁、第114頁至第122頁、卷㈡第2頁至第21頁、第93頁至第 113頁、卷㈣第76頁至第81頁、第84頁至第99頁、卷㈤第49 頁至第52頁),並有105年度北院民公磊字第800796號公證 書(含105年11月17日金錢信託契約書)、復興航空公司105 年7月15日財務字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致交通部民航局函:呈報復興航空 公司105年6、7、8、9、10月份自結財務報表、承信公司、 欣蘭公司、源信公司臺灣工業銀行授信往來確認書、復興航 空公司105年11月14日第23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徐蘭英與 陳嘉盈LINE簡訊對話內容、楊炫儀與陳嘉盈LINE簡訊對話內 容、復興航空公司105年11月29日公布之重大訊息公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5年12月30日證期(發)字 第1050050830號函:檢送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信 託受託人開立之「葉大殷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相關開戶資 料、該公司說明其董事會決議解散之決策過程及其於102年 發行之海外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名單、106年度北院民公磊 字第800395號公證書及附件匯款回條、復興航空公司105年 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重大訊息、臺灣證券交易所105 年11月21日19時49分及20時29分發布之證交所新聞、玉山銀 行仁愛分行戶名「葉大殷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存款存簿及當 日開戶交易明細、復興航空公司105年11月信託轉帳資料、 105年董事會議記錄及簽到簿及104年1月至105年10月損益表 (見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11206偵查卷㈠第173頁至第 182頁、卷㈡第197頁至第202頁、卷㈢第11頁至第68頁、第 176頁、卷㈣第29頁至第35頁、第82頁、第145頁至第161頁 、卷㈤第99頁至第103頁、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1384 偵查卷第116頁至第120頁、第220頁至第223頁、第233頁至 第291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而上開犯罪事實欄二、㈠被告林鄭珊珊部分,為被告林鄭珊 珊所自承(見本院卷㈠第59頁、卷㈢第164頁正反面),且經 證人李美慧汪令嫻、李怡君、陳嘉盈林鈺宸分別於105 年12月21日、106年3月30日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檢察官訊 問時具結證述屬實(見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11206號偵 查卷㈣第45頁至第75頁、第88頁至第99頁、第219頁至第225 頁),並有105年11月21日林鄭珊珊與永豐證券公司營業員 之通話紀錄、臺灣證券交易所105年11月28日臺證密字第105 0023002號函及檢送有關復興航空股票105年10月21日至105 年11月21日期間交易分析意見書及相關附件轉錄電子檔光碟 資料、臺灣證券交易所106年4月12日臺證密字第1060005940 號函及檢送有關復興航空股票價差金額試算說明、臺灣證券 交易所106年4月21日臺證密字第1060006889號函及檢送劉信 平等6名投資人於105年11月18日、21日賣出復興航空運輸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法務部調查局臺 北市調查處製作實際規避損失計算表、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 之復興航空104年11月1日至105年11月1日個股日成交資訊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霖惠生化公司設於永豐金證券418226 號、林鄭珊珊設於永豐金證券377613號、林鈺宸設於永豐金 證券0000000號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各該帳戶105年8月1日至 105年11月21日交易明細、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林鄭珊珊於 105年11月21日下單錄音譯文、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2月12日 調資伍字第10514003610號書函暨隨盛檢附還原「林鄭珊珊



與李怡君」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之鑑識報告(見臺北 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11206號偵查卷㈡第81頁至第86頁、卷 ㈢第71頁至第95頁、卷㈤第3頁至第28頁、第32頁至第47頁 、第65頁至第67頁、106年度偵字第11384號偵查卷第121頁 至第128頁第134頁至第152頁、第215頁至第217頁、第224頁 至第227頁)。
㈢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㈡被告劉信平部分:
劉信平係百順旅行社實際負責人,該公司為復興航空票務代 理業者,為被告劉信平所自承(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 11206號偵查卷㈡第35頁至第36頁、第47頁),並有百順旅 行社及易飛網旅行社之工商登記資料、百順旅行社處理及販 售復興航空票務網頁資料等件在卷可佐(見臺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11384號偵查卷第130頁、第132頁)。 ⒉而被告劉信平使用本人設於國泰證券館前分公司0000000號 證券帳戶、及元富證券城東分公司0000000號證券帳戶,於 10時37分17秒起委賣,自10時40分12秒起放大委賣數量,直 到11時53分39秒止,以每股5.04元至每股5.45元不等之價格 ,分成76筆下單,其中更有10筆以跌停價賣出,出脫持有之 全部復興航空股票,合計出售數量為3,325仟股等情,業據 被告劉信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表明對於股票交易客觀 事實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60頁反面、卷㈢第165頁反面) ,並有劉信平國泰證券館前分公司105年8月1日至105年11月 21日客戶交易明細表、劉信平元富證券公司105年8月1日至 105年11月21日分戶歷史帳、臺灣證券交易所105年11月28日 臺證密字第1050023002號函及檢送有關復興航空股票105年 10月21日至105年11月21日期間交易分析意見書及相關附件 轉錄電子檔光碟資料、臺灣證券交易所106年4月12日臺證密 字第1060005940號函及檢送有關復興航空股票價差金額試算 說明、臺灣證券交易所106年4月21日臺證密字第1060006889 號函及檢送劉信平等6名投資人於105年11月18日、21日賣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製作實際規避損失計算表、臺灣 證券交易所提供之復興航空104年11月1日至105年11月1日個 股日成交資訊表、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劉信平設於國泰證券 館前分公司0000000號證券帳戶、元富證券城東分公司00000 00號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其105年8月1日至105年11月21日交 易明細等件在卷可佐(見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11206偵 查卷㈡第50頁至第58頁、卷㈢第71頁至第95頁、卷㈤第3頁 至第28頁、第32頁至第47頁、第70頁、106年度偵字第11384 號偵查卷第121頁至第128頁、第153頁至第190頁)。



⒊至百順旅行社副總經理林秋文發現復興航空訂位系統鎖死之 異常情況,除了立刻向劉信平報告訂位系統異常外,並於10 5年11月21日上午10時許,打電話向復興航空北海道線控陳 立雯確認,得知異常原因為「復興航空將於隔(22)日全面航 線停飛一天」後,林秋文旋於21日上午10時37分,以電話將 前揭訊息告知劉信平劉信平因而知悉該消息後,深知「航 空公司全面航線停飛一天」情形,在航空業界係屬重大異常 情事,即可預見復興航空必有重大利空消息,且當時市場上 尚未有任何新聞媒體報導或經復興航空公開證實之重大訊息 ,竟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為了不法規避損失乙情: ⑴被告劉信平於調查局詢問時即自承:沒有航空公司停航一天 的,這樣等於宣布倒閉,林秋文在11月21日上午告訴伊復興 航空訂位系統當機,伊不記得是否在伊開始賣出復興航空股 票之前,是否有告訴伊11月22日復興航空不飛,這部分伊不 記得了等語(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11206偵查卷㈡第37 頁反面、第42頁),並復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林秋 文跟伊確認復興航空訂位系統鎖死,時間大約10點多,伊當 天本來就有準備要賣掉復興航空的股票,只是沒打算賣那麼 多,等到林秋文跟伊確認訂位系統鎖死之後,伊就決定全部 賣掉,林秋文有無提到要停飛的事情,伊不記得等語(見臺 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11206偵查卷㈡第47頁至第48頁反面 )。顯見,被告劉信平固就證人林秋文是否在其105年11月 21日賣出復興航空股票前,有無告知其105年11月22日復興 航空停飛,陳稱不記得云云,然就航空公司停飛一天等於宣 布倒閉,其與林秋文有於105年11月21日上午10時許通話, 且其係因林秋文告知之訊息後,始決定全數出售復興航空股 票乙情,業已供承屬實。
⑵而證人林秋文則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11月21日是在眼科 診所時聽到有人在講說復興航空不曉得為什麼都不能訂位, 伊第一時間打給陳立雯,但她沒有接電話,後來陳立雯有打 給伊,陳立雯就說明天可能會不飛,但是伊聽到可能就是一 定要等她做最後一步的確認,當下伊就打電話跟伊老闆講說 ,聽說復興航空明天會不飛,伊跟陳立雯中間有一通,可能 是先跟陳立雯講了電話,然後才打給老闆,可能不小心刪還 是怎麼樣伊不知道,但是伊可以肯定的是伊有打給老闆這件 事,就是要跟老闆講說復興航空明天可能不飛了,伊是跟陳 立雯確認,陳立雯說他們現在公司高層在開會,說明天可能 不飛了,但是伊的直覺就是可能不飛就是一定是一整天的, 所以伊就打給劉信平,時間是10點37分以LINE語音通話打給 劉信平,跟劉信平講說復興航空明天飛機可能不飛,但是目



前沒確定,伊有說有問過陳立雯說明天可能班機不飛這件事 ,要等高階主管開完會正式宣布,伊沒有印象有跟劉信平講 說訂位系統鎖死,只是說好像訂位有問題,伊跟劉信平講的 就是說伊有跟陳立雯問過了,明天可能會不飛這件事等語綦 詳(本院卷㈠第108頁至第116頁)。
⑶證人林秋文並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伊11月21日 當天上午去看診,聽到有人在講說復興好像訂位有問題,上 午10點多時伊在診所時,就有主動打電話問陳立雯,說聽說 訂位系統有問題,陳立雯就跟伊說她已經被召回公司,明天 班機可能不飛,伊問說何時確定,她說等高階主管在開會出 來宣布,伊就馬上打電話給老闆劉信平,那時是10點多,陳 立雯說她等一下就要走了,她當天是沒有上班,伊上午10點 多就把這個訊息告訴劉信平,伊手機上面有一個10點37分跟 劉信平的聯絡電話,在此之前跟陳立雯的聯絡,剛好可能被 伊搞不見還是怎樣,10點42分有再打給陳立雯,但陳立雯沒 有接,10點42分之前有一通,忘記打電話還是打Line,反正 就是有打,伊那天早上,就只有打電話給陳立雯而已,就是 問了她那件事情而已,有LINE聯繫,但伊忘記為什麼要刪掉 這些事屬實(見本院卷㈠第116頁至第124頁)。足認證人林 秋文於105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7分與被告劉信平通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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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飛網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航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