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86號
TPDM,106,重附民,86,201803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6號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寅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任清
被   告 羅敬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羅敬平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寅榮有 限公司、鍾任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 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寅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