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694號
TPDM,106,易,694,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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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振瑋


      黃文志



      周明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振瑋黃文志周明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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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