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振瑋
黃文志
周明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振瑋、黃文志、周明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