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家蓉竊盜,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黃家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5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屈臣氏商店,先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總價新臺幣(下同)1萬902元,並將該商品之外包裝拆除後,將該商品放置在隨身攜帶之背包內,復將前開商品之外包裝盒放回原處,而未將前揭商品持向該店之櫃臺結帳付款,得逞後隨即離去。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 之5 定有明文。又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 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雖有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規定 部分,然因被告不爭執證據能力,復本院認作成之情形並無 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故得為證據。
㈡另本判決所用各項書證及物證,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 性,復分屬文書、物證性質,且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 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亦堪認有證據能力。二、訊據被告黃家蓉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屈 臣氏商店之店長楊淑萍、店員陳寶連、陳以婕、黃淑芬證述 情節相符,且有失竊物品明細表、監視器翻拍照片、失竊商
品外觀照片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勘驗屬實,足徵被告前開 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黃家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陸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空間 為之,又係侵害同一告訴人屈臣氏商店之財物,各舉動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 於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所為,為接續犯。另被告前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0 年度審訴字第1472號、第2535號判決,及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219 號判決判,故處有期徒刑6月、10月、7月、11月、1 年,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甫於103年5月7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 管束,其保護管束期間於104年5月29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 ,以已執行論;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竊取告訴人販售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總價1萬902元,顯屬不該;且被告迭於 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首次準備程序時,猶一再否認犯行, 直至本院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始願坦承犯行,並多次無 故未到庭,且推諉復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並 參酌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末被告黃家蓉竊取告訴人屈臣氏商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 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復待本案執行時,就沒 收之被告犯罪所得,或所追徵之價額,予以發還告訴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慧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珮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向本院內補提理由書,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即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106年度易字第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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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商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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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安啟適覆甲液1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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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KAMERIA美腿隱形絲襪75ML-屈臣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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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珂莉奧不斷電持色眉彩膏2淺棕 │
├───┼──────────────────────┤
│ ④ │1.25-DECORATIVE美妝彩片軟性 │
├───┼──────────────────────┤
│ ⑤ │杜蕾斯女性情趣提升凝露15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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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帕瑪氏深透白淡斑精華3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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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 │DUCATO防黃修整基底油II/7ml │
├───┼──────────────────────┤
│ ⑧ │奢華寶貝謎樣深邃光影雙效眼彩 │
├───┼──────────────────────┤
│ ⑨ │2.25-DECORATIVE美妝彩片軟性 │
├───┼──────────────────────┤
│ ⑩ │R)樂敦點眼液8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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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⑪ │1.00-DECORATIVE美妝彩片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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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⑫ │1028我型我塑持色眉筆(02咖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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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⑬ │2.00-奇幻多彩彩色隱形眼鏡-雙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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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⑭ │R.R假睫毛眼尾加長款(透明梗)1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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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⑮ │heme修片達人雙色遮瑕霜6ml │
├───┼──────────────────────┤
│ ⑯ │1028抗暈無阻軒羅貓眼線液(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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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⑰ │0.00-DECORATIVE美妝彩片軟性 │
├───┼──────────────────────┤
│ ⑱ │1028眼部修修調色盤 │
├───┼──────────────────────┤
│ ⑲ │KAMERIA美腿隱形絲襪75ML-屈臣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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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⑳ │1.00D-晶碩碧琇彩色日拋軟性隱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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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㉑ │MISSHA-筆上色花瓣咬唇筆櫻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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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㉒ │KAMERIA美腿隱形絲襪75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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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㉓ │珂莉奧眉關係!雙頭眉筆1號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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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㉔ │1.00D-晶碩碧琇彩色日拋軟性隱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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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㉕ │珂莉奧光撩鏡感絲緞唇釉-02魅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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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㉖ │DUCATO指甲遮瑕基底油II/7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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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㉗ │DUCATO自然潤澤指甲油鮮紅高跟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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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㉘ │DUCATO自然潤澤指甲油粉紅寶石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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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㉙ │1.00-DECORATIVE美妝彩片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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