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854號
TPDM,106,審易,2854,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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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淑慎
      詹姆斯小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淑慎詹姆斯小東均係臺北市○○區 ○○街000 號前饒河夜市之攤商,因位置相鄰,平素常有齟 齬而不睦。被告2人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晚間7時許,復因油 煙問題發生口角,被告李淑慎作勢欲毆打被告詹姆斯小東之 小狗,雙方即均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爆發肢體衝突,被 告詹姆斯小東以腳踹被告李淑慎之腹部,並徒手掌擊被告李 淑慎左臉頰,被告李淑慎則回擊毆打、強抓被告詹姆斯小東 之頭部、四肢,致被告李淑慎受有左臉鈍傷、腹部挫傷、雙 手、左前臂鈍挫傷等傷害,被告詹姆斯小東則受有臉、頭皮 、四肢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詹姆斯小東;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告訴人詹姆斯小東告訴被告李淑慎傷害案件;告訴人李淑 慎告訴被告詹姆斯小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 人均係觸 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 定,均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 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43至44頁),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彭康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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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