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展龍
選任辯護人 廖駿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3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展龍對於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又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展龍與代號3429-105672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內性 侵害案件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A女)前為同事 關係,因A女委請林展龍裝潢房屋,林展龍乃於民國105年11 月23日下午2時許,邀約A女至其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安民街某 處之住處挑選裝潢材料,兩人至林展龍住處後,林展龍竟基 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強行脫去A女短褲,A女拉扯抵抗之後, 仍遭林展龍脫去短褲,A女為找機會離開林展龍住處,遂佯 請林展龍先至廁所沖洗身體以爭取時間,林展龍至廁所沖洗 時,A女欲打開大門逃離,但大門上鎖且林展龍很快從廁所 出來,A女擔心林展龍發覺便迅速返回客廳而未果,林展龍 回到客廳後即將A女硬拉至房間床上、強行脫去A女外衣、壓 住並撫摸A女身體、親吻A女胸部,再將其陰莖插入A女之陰 道,以此等強暴之方式,違反A女意願,而對A女為性交行為 得逞。之後A女慮及名譽受損且擔心男友知悉其與林展龍發 生性行為,故隱忍未發,詎林展龍食髓知味,於同年12月29 日上午9時44分許,在其上開住處,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 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訊息予A女,要求A女與其再次發生性 行為,A女拒絕後,竟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接 續於同日下午1時44、47、50、52分許,在其上開住處,以 手機Line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訊息予A女, 恫稱要將其等曾發生性行為的對話傳送給A女男友,以此加 害名譽之事,恫嚇A女,使A女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 全。嗣A女因不堪林展龍威脅,始決定報警處理,方查悉上 情。
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傳聞供述資料,因檢察官、被告林展
龍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47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做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 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又資以認 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規定,均具有證據能 力。
二、事實認定方面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6 頁背面、第47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證 稱:伊與男友都認識被告,因被告在公司做木工為主,伊與 男友請被告至家裡幫忙裝潢,並多次到被告新店住處聊有關 工程的事。案發當日被告跟伊說要不要到他家看燈座尺寸規 格,伊不疑有他就跟被告回去,看完燈座要離開時,被告不 讓伊出去,說很喜歡伊,想與伊發生關係,伊說不要,伊有 男朋友不願意,但被告說今天就是一定要伊,被告開始抓住 伊的雙手,壓住伊,扯伊的衣服,伊一直反抗,還喊救命, 但被告一個人住,家中無人,被告的性器官有插入伊的陰道 ,最後性侵得逞,事發後被告哭著跪求諒解,但後來又多次 威脅伊與他發生關係,伊都不肯,於身心瀕臨崩潰無法再承 受被告的言語威脅恐嚇前,才下定決心報案等語(見106年 度偵字第3782號卷《下稱偵卷》第6頁背面至第8頁背面), 偵訊時結稱:案發當時伊與被告同公司,被告是公司的工務 ,伊家裡要裝潢,與當時的男朋友討論過後找被告幫忙,因 為裝潢的事情,伊與男友去被告家裡討論過很多次,後來因 為男友要上班,被告是排休,所以後來有幾次是伊單獨去被 告家看材料,也沒有發生任何事情,案發當日被告跟伊說要 裝天花板的燈,叫伊去看燈的尺寸,中午伊跟被告去吃飯, 但沒有車位,後來就買麥當勞回去被告家看燈的規格尺寸順 便吃麥當勞,吃完麥當勞看完燈以後,伊說要離開,被告說 他要休息一下、泡咖啡,叫伊坐在客廳看電視,伊還是說要 離開,但被告沒有打算讓伊離開,就在客廳的木頭椅子上開 始試圖要觸碰伊,伊跟被告說伊有男朋友,被告也認識,請 被告不要這樣做,被告就說很喜歡伊,伊只記得被告說「我 今天就是要定你」,被告先扒了伊的褲子,伊當天穿短褲, 上衣穿帽T,伊開始罵被告有病之類的話,並且跟被告拉扯 反抗,不讓被告脫伊的褲子,伊把褲子抓得很緊,但還是遭 被告脫掉,後來被告開始扯伊的衣服,差點遭被告扯破,伊 為了可以趁機逃跑,就騙被告說叫他去廁所沖洗一下,被告 進廁所前還說他進去廁所伊就會跑掉,伊跟被告說不會,被
告進廁所不到5秒就出來,因為被告的門鎖了很多道,伊來 不及跑,被告出來說他好了,一直要扒伊的衣服,很大力把 伊的手抓住,試圖要親伊,但伊一直反抗閃避,被告把伊抓 到床上,因為被告家裡面沒有隔間,所以客廳離床很近,被 告就開始對伊性侵,在床上被告脫掉伊的衣服,但印象中內 衣沒有被脫掉,被告摸伊身體的時候,伊怕被告有病,當下 伊的反應是叫被告至少要戴保險套,被告就去戴保險套,被 告戴保險套期間,伊還是有拜託被告不要這樣,但被告收走 伊的衣服褲子,伊沒辦法逃跑,被告一隻手抓著伊的手,開 始親伊的胸部,另一隻手抓著伊的胸部,被告一直想把頭往 下親吻伊的下體,但伊的腳一直扭來扭去,並把雙腿閉緊, 被告無法得逞,後來被告用手硬把伊的兩隻腳掰開,用生殖 器插入伊的陰道,之後伊就衝到廁所去沖洗身體,因為身體 是濕的,伊問被告有沒有毛巾,被告就拿浴巾給伊,伊擦乾 後裹著浴巾出來,衣服放在床上,伊換上衣服,被告跟伊說 很喜歡伊,伊跟伊男友不會太久,伊說被告有病,伊跟伊男 友好好的,為了冷靜自己,伊跑去客廳抽煙,並思考要不要 報警,談話中被告可能覺得伊想要報警,就跪下來哭求,伊 離開的時候,被告還跪著拉著伊的腿,不讓伊走,伊跟被告 說沒事,希望被告能讓伊快點離開他家,伊怕男友知道,所 以這件事情伊先吞下來,被告又載著伊去材料行買材料,買 完材料被告跟伊回到伊家裡,被告進去稍微做一些裝潢就離 開了;案發當天被告有問伊說他手機的A片不能播,伊就幫 被告看看是不是網路流量已經用完了,被告就開始跟伊抱怨 台灣之星很爛之類的,因為之前伊幫被告建立過GOOGLE PLAY 帳號,所以被告常常問伊手機的問題,伊把被告手機的WIFI 關掉,開伊的網路分享讓被告測試,結果播放很順暢,伊就 請被告直接詢問電信行;案發之後伊怕男友知道,因為伊等 都認識,所以這件事情伊就吞下來不敢跟任何人講,但因為 被告一直威脅伊,要跟伊男友講,而且要求伊再跟他發生性 行為,伊才會決定去報警等語(見偵卷第27頁至第28頁背面 ),以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事發當天中午的時候,被告約 伊一起去買午餐,因為沒有車位,被告邀請伊去他家中吃午 餐、挑選燈泡,吃完午餐看完燈泡之後,在被告家中客廳休 息,因為被告的手機網路不穩定,常常沒有網路,被告就請 伊幫忙看他的手機是否有什麼問題,被告打開A片,這時被 告用他自己的網路開影片要很久,無法下載,伊將自己手機 的網路分享給被告,確實變得很順,被告說他會再去詢問電 信業者,之後伊說要離開,準備回去工作,被告跟伊說他很 有感覺,詢問伊是否有感覺,伊說沒有,想要離開,被告就
開始觸碰伊,伊用開玩笑的方式說不要鬧了,伊要走了,因 為伊不想用很僵硬的方式處理這件事情的尷尬,伊印象很深 ,被告說他今天一定要,這時伊跟被告坐在客廳的椅子上, 被告坐在伊的旁邊,開始強行脫伊的褲子,伊抓住褲子不讓 被告脫下,最後褲子還是遭被告脫掉,之後被告開始脫伊的 上衣,伊有抵擋,但衣服硬被拉掉,伊試著想要拖延時間, 於是請被告先到廁所沖洗,伊想要趁機離開,但是被告很聰 明將伊的衣服、褲子帶到浴室,當下伊第一個反應是要找東 西遮掩身體,被告將伊的衣服脫到什麼程度伊已經忘記了, 之後伊想要試圖離開被告家裡,開始嘗試開被告家裡的大門 ,但是被告家裡的大門鎖了起來,伊不知道怎麼開,正在思 考如何打開時,被告很快就從浴室衝出來,跟伊說他好了, 伊來不及反應,當時伊人站在靠近大門的地方,聽到被告快 出來的聲音,就趕快回去客廳椅子上坐,被告出來以後,原 本是要在客廳對伊強行,但伊一直抵抗,試圖跟被告說伊有 男友,伊等不可能,拜託被告不要這樣,因為被告也認識伊 男友,伊求被告不要這樣,被告說他真的很喜歡伊,伊不管 怎麼說,被告今天就是要,因為伊當時無法逃離現場,能做 的只是降低傷害,就請被告戴保險套,被告說可以,戴保險 套的時候,被告在他的臥室,伊跟被告如何從客廳到臥室伊 已經忘記了,被告的客廳跟臥室中間是沒有隔間的,被告將 伊壓在床上,伊有反抗,被告一直親吻伊,但是伊一直閃, 被告就往下移,伊的腿夾得很緊,被告想要打開,伊的力氣 沒有被告大,雙腿就遭被告打開,之後伊就跟被告發生關係 ,被告的陰莖有進入伊的陰道。事情發生後,伊衝到廁所沖 洗,沖洗完之後,伊請被告將衣服還給伊,並且借伊一條毛 巾,讓伊擦身體,被告將毛巾給伊,伊把衣服穿上,問被告 可以離開嗎?被告說好,因為被告開車載伊去買午餐,所以 被告開車載伊回去伊家裡,也就是施工的地方。發生事情之 後,由於當時伊有男友,伊怕男友知道這件事情而分手,當 時決定當作沒有這件事情發生,盡量跟被告保持沒有發生這 件事情的感覺,但是被告一直想找機會觸碰伊,想要跟伊再 次發生關係,伊已經用很多方式避開被告,直到伊報警那天 ,被告威脅要把這件事情跟伊男友說,強迫伊再跟被告發生 一次關係,但伊不願意,選擇自己跟男友說事實,伊男友很 生氣,在伊男友下班之後,直接拖著伊去派出所報警,伊男 友覺得這是被告應該要自己承擔的,被告在Line通訊軟體說 「把對話轉給輝哥好了,說有人可親親,還告訴我胸部尺寸 」,伊害怕被告將發生性關係的事告訴伊男友等語(見本院 卷第44頁至第45頁背面)相符,又證人A女於警詢、偵訊及
本院審理時均為一致之證述,倘非親身經歷,要難為此鉅細 靡遺之證述,且證人A女與被告並無何宿怨,衡情當無甘冒 偽證罪責之風險,而任意捏編構陷被告之理,另證人A女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對其為性侵害犯行時,多次情緒激動哭 泣而中斷證述(見本院卷第44至46頁),可見證人A女每當 回想其上開指訴之記憶時,其心理狀態遭受影響而不自主產 生難受、憂傷之情緒,足徵證人A女上開證述,並非虛捏。 此外,復有被告與A女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在卷可稽( 見偵卷第11至14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而可採信,足認被告確有以事實欄所示之強暴方式,違反 A女意願,而對A女為性交行為,事後再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 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A女,要求A女再次與其發生性行為 ,否則將先前發生性行為的對話傳送給A女男友,非但加害A 女之名譽,並使A女擔心其男友知悉其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一 事因而心生畏懼。綜上,本件被告如事實欄所為事證明確, 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及同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對A女實施強制性交犯行,強 行撫摸A女身體及胸部之猥褻行為核屬性交之階段行為,均 不另論罪。被告於事實欄所示之時間,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 傳送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訊息恐嚇A女,時間緊接、地點 相同,顯係基於同一犯意反覆為之,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已足。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案發當時被告與A女為同事 ,被告竟趁為A女住家裝潢一事之便,為滿足一己私慾,無 視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以事實欄所示之強暴方式對A女為強 制性交行為,事後食髓知味,一再要求A女與其發生性行為 ,更以此事恐嚇威脅A女,使A女身心嚴重受創、瀕臨崩潰而 決定報警,又被告迄證據調查完畢見大勢已去,方為認罪之 意思表示,未能節省訴訟資源、展現對A女之悔意以填補A女 身心受創之傷害,另斟酌A女於本院審理時回想此事數次痛 哭情緒失控,並當庭表示案發之後過得很不好,多次想去輕 生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顯見A女因被告犯行對其生活 造成嚴重影響,甚或導致無可彌補之憾事,被告所為實不可 取,不宜輕縱,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 院卷第48頁背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元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舜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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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傳送時間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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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12月29日 │問清了你該知我意,那時水電泥工│
│ │上午9時44分許 │還在做,隨時可以換木工,油漆,│
│ │ │你要我做卻不肯付出(錢我不要, │
│ │ │我有強調)機器也要上油,充電, │
│ │ │更何況我是一個人,有感覺的人,│
│ │ │單戀亦無妨,卻不是給人討厭的,│
│ │ │如若是早分開傷身不傷心,上次雖│
│ │ │說強迫你也有願意,有了一次再給│
│ │ │加油,充電又有何妨,我又沒阻止│
│ │ │你跟誰在一起,也不會說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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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12月29日 │把對話轉給輝哥好了,說有人可親│
│ │下午1時44分許 │親,還告訴我胸部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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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12月29日 │被我強迫進浴室洗澡,做愛是嗎 │
│ │下午1時47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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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12月29日 │三點我轉傳,你看著吧 │
│ │下午1時50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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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12月29日 │好,看輝哥愛你多久 │
│ │下午1時52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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