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26號
TPDM,101,附民,126,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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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威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博仁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黃毅智
      郭義偉


      盧顯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自字第2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等均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毅智郭義偉盧顯融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另被告張廷彰部分,因張廷彰已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死亡, 原告亦於107年3月7日具狀撤回起訴,有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撤回狀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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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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