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7號
原 告 陳立明
宋均庭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學中心
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被 告 王韋竣
曾鈞宏
巫智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裁 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 107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 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