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紀獻欽
紀榮豐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紀文竣
被 告 鐘淑梅
陳傑婷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
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
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雖各別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查原告訴之聲明為:(
一)請求判決18號車位使用權確定歸屬原告紀文竣所有權。
(二)請求判決19號車位使用權確定歸屬原告紀獻欽所有權
。(三)請求判決20號車位使用權確定歸屬原告紀榮豐所有
權。本件原告聲明是為請求確認臺中市○○區○○路000號
之元百天廈地下一樓平面車位使用權,係因車位使用權之財
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車位使用權之交
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後陳報到院,扣除已繳納
之裁判費後如尚有不足,應併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到
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倘原告未陳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本院依卷內資料難以
估計原告本件訴訟所受經濟利益之客觀價值,則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增
加至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均各核定為165萬元,
又前開3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
形,自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3=495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原告僅繳納6,300元,尚欠
43,70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