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0號
TCDV,107,訴,140,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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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鄭永春
訴 訟 代理人 曾瑞鋒
被    告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伊品
被    告 王清賢
       黃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伊品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 102年11月1日邀同被告黃伊品王清賢為連帶保證人,與原 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得1次或分次動用, 借款期間、償還方式及利息均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 證」所載方式為之,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二)被告捷恩麥克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105年8月23日邀同被告黃伊品王清賢黃莉欣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被告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除另 有約定外得循環動用,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約定方式計付,如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即喪失期 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三)被告 王清賢於104年9月4日因存款不足,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 拒絕往來,遂邀其妻即被告黃莉欣為連帶保證人,故被告黃 伊品、王清賢黃莉欣於105年8月23日另與原告簽訂保證書 ,約定就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所負債務(債務範圍



包括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 生之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其他有關費用)以11,000,000元為限額,被告黃伊品、王清 賢、黃莉欣願與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 之責任。(四)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於102年11月4 日出具「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得2,000, 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11月4日起至107年11月4日止 ,依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62計息(現為年 利率百分之2.7),及自借款日起,於每月4日按月平均攤還 本金,利息按月計付。詎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 106年10月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 金461,378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 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黃伊品王清賢黃莉欣 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五)被告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於102年11月4日出具「授信動撥申 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得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02年11月4日起至107年11月4日止,依原告之定儲利率 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91計息(現為年利率百分之2.99), 及自借款日起,於每月4日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計 付。詎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10月4日起即 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金462,279元,依約 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 約金,且被告黃伊品王清賢黃莉欣為連帶保證人,應對 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六)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 限公於106年8月3日出具「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向原告借得2,957,5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8月3日起至 107年2月3日止,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率 百分之2.69211計息(現為年利率百分之3.35),及自借款 日起,於每月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捷恩麥 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 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本金2,938,00元,且借款期間已於107年 2月3日屆滿,依約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 約金,及被告黃伊品王清賢黃莉欣為連帶保證人,應對 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七)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 限公於106年8月3日出具「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向原告借得1,592,5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8月3日起至 107年2月3日止,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率 百分之2.69211計息(現為年利率百分之3.35),及自借款 日起,於每月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捷恩麥 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10月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



欠如附表編號4所示本金1,582,00元,且借款期間已於107年 2月3日屆滿,依約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 約金,及被告黃伊品王清賢黃莉欣為連帶保證人,應對 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八)綜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5,443,6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王清賢於107年3月1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同 意原告之請求,但因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財務 狀況不佳,目前無法清償等語。
三、被告黃莉欣於107年3月1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 一)同意原告之請求,但因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之財務狀況不佳,目前無法清償。(二)伊於105年8月間簽 署保證書,當時原告認為伊還有債務,須另外提供擔保品, 伊婆婆王楊麵遂提供1棟房屋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該房屋目 前尚未拍賣等語。
四、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伊品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 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轉帳收入傳票 、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定儲利率指數計算表及說明、臺 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等影本為證,並為被告王清賢、黃 莉欣到庭所不爭執,且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伊品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訴 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 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 款 期 間 │尚 欠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民國) │(新臺幣) │ │ │
├──┼───────┼───────┼──────┼──────┼───────┤
│ 1 │2,000,000元 │102年11月4日起│461,378元 │自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11 │
│ │ │至107年11月4日│ │10月4日起至 │月5日起至清償 │
│ │ │止 │ │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6個 │
│ │ │ │ │週年利率百分│月以內者,按左│
│ │ │ │ │之2.7計算之 │列利率百分之10│
│ │ │ │ │利息。 │,逾期超過6個 │
│ │ │ │ │ │月以上者,按左│
│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2 │2,000,000元 │102年11月4日起│462,279元 │自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11 │
│ │ │至107年11月4日│ │10月4日起至 │月5日起至清償 │
│ │ │止 │ │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6個 │
│ │ │ │ │週年利率百分│月以內者,按左│
│ │ │ │ │之2.99計算之│列利率百分之10│
│ │ │ │ │利息。 │,逾期超過6個 │
│ │ │ │ │ │月以上者,按左│
│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3 │2,957,500元 │106年8月3日起 │2,938,000元 │自民國106年9│自民國106年10 │
│ │ │至107年2月3日 │ │月3日起至清 │月4日起至清償 │
│ │ │止 │ │償日止,按週│日止,逾期6個 │
│ │ │ │ │年利率百分之│月以內者,按左│
│ │ │ │ │3.35計算之利│列利率百分之10│
│ │ │ │ │息。 │,逾期超過6個 │
│ │ │ │ │ │月以上者,按左│
│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4 │1,592,500元 │106年8月3日起 │1,582,000元 │自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11 │
│ │ │至107年2月3日 │ │10月3日起至 │月4日起至清償 │




│ │ │止 │ │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6個 │
│ │ │ │ │週年利率百分│月以內者,按左│
│ │ │ │ │之3.35計算之│列利率百分之10│
│ │ │ │ │利息。 │,逾期超過6個 │
│ │ │ │ │ │月以上者,按左│
│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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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