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號原 告 陳德旺 陳信宏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被 告 吳貴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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