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51號
TCDV,107,補,651,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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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張光前
被   告 林政妤
      林妙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1,306 元,應繳裁
   判費8,3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7,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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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