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俊德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27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7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1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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