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長春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雲傑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
訴,應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2,303,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
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00元。上開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原告
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869元(計算式:23,869+3,
000=26,86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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