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93號
TCDV,107,補,593,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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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李桂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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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