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李桂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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