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璿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原告與被告宏合精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9,72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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