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34號
TCDV,107,補,534,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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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羅庭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敏陸羅世奇葉新彩羅偉呈羅宋綉燕
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2,975元(計算式:3,230,385 元+
6,230,385 元+3,230,385 元+3,230,385 元+3,351,435 元=
19,272,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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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