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羅庭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敏陸、羅世奇、葉新彩、羅偉呈、羅宋綉燕間
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2,975元(計算式:3,230,385 元+
6,230,385 元+3,230,385 元+3,230,385 元+3,351,435 元=
19,272,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