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10號
TCDV,107,補,510,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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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思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7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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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