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思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7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