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92號
TCDV,107,補,492,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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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桑尼超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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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桑尼超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