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90號
TCDV,107,補,490,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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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梓綾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賴梓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梓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2551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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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