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彥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心盛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向心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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