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欣達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美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葳格學校財團法
人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9,452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3,0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5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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