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隴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67,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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