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48號
TCDV,107,補,448,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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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超泵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村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浚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990,808元,應徵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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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泵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浚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