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29號
TCDV,107,補,429,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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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趙軍燕
      趙湘葉
上原告與被告呂福順呂金翰之繼承人、鍾星妹即呂金翰之繼承
人、李庭甄呂金翰之繼承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3,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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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