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趙軍燕
趙湘葉
上原告與被告呂福順即呂金翰之繼承人、鍾星妹即呂金翰之繼承
人、李庭甄即呂金翰之繼承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3,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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