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28號
TCDV,107,補,428,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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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2,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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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