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林妙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光前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66
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